第一条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拨打“96119”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专用电话,也可通过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方式。
第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查证属实,可以获得30元以下奖励: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四)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查证属实,可以获得20元以下奖励: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六)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七)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的;
(八)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九)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查证属实,可以获得10元以下奖励: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八)公共交通工具、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的;
(十)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举报人,并决定直接受理核查或者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对举报投诉事实清楚,属于消防救援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报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紧急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且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后立即派员进行核查。
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于举报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受理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情形的举报投诉,由负责核查处理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具体由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人提请所属消防救援机构按本规定要求负责落实奖励,并及时将落实奖励的相关证明资料纳入举报投诉档案。
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移交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奖励。
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实施核查,并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由实施处罚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本规定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同一单位或场所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规定逐项实施奖励,但最高不应多于100元。
举报人举报单位或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且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告知办理结果,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十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二十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二十一条 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分别纳入支队级、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年度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并进行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城步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编辑:伍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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