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有各种介绍人(亦称中间商)活跃于买卖两家之间,他们对促进商品成交发挥着重要的协助作用,有些介绍人(中间商)不用投资、不用担风险,凭自己对市场信息的了解不费吹灰之力就从买卖双方获取一定的辛劳费(介绍费)。于是,在贩毒犯罪活动中亦出现有贩毒“介绍人”,这种贩毒“介绍人”不但未获利,反而还构成贩毒罪而获刑。
如北京市昌平地区的何某企图通过贩毒牟利,因找不到毒源十分焦急,便利用网络发出求购毒源信息。刘某(介绍人)在网上获得信息后,帮助何某从张家口市孟某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21.83克。在进行毒品交易时,买卖双方与“介绍人”刘某被公安部门同时被查获。
昌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介绍人”刘某明知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他不但不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反而为买卖双方的毒品交易“牵线搭桥”,对促进毒品交易起到辅助作用,既传递了毒品交易信息,又快速促成毒品交易成功,虽然未从中获利,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昌平法院判处“介绍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力一年(毒品买卖双方何某与孟某己另案处理)。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贩毒“介绍人”刘某虽然未获利也构成贩毒罪,受到应有的惩罚。广大市民应增强法制意识,增强抵制毒品的能力,若发现有推介或求购毒品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举报,千万不要充当贩卖毒品的“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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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盛科 杨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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