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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2013-05-02 19:00:32 字号:

  

城政发[2013]7号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区及经济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超过2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8立方米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工程建设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应用推广预拌混凝土,是提升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创建文明卫生县城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文明执法,营造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良好氛围。

  四、违反本通告行为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按照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和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

作者:城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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