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我国社会曾经发生过几次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它们对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1978年前后,思想理论界围绕“真理标准”展开了大讨论。这场思想
争论对于我国社会后来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思想被公认后,才有了后来的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另一次对我国改革开放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是1992年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争论。改革开放后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曾经有过几种不同的性质定义: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体制被定义为“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20世纪90年代又恢复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在这个历史进退的关键时刻,1992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大胆地提出,我国应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真正的强国富民之路,国民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人民也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物质财富,但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在当时也还是引起了较大的争论。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所引发的思想观念冲突,尤其是关于私人所有权方面的观念冲突,其激烈程度是近年来少有的;而该法在这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上的坚定态度所体现的改革开放精神,同样也是罕见的。因此,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制定也是我国社会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首先,物权法在私人所有权问题方面的制度,展现了我国社会对于民众个人所有权的基本认识的思想解放。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目标应该不受质疑,但是在建立公有制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民众个人或者私人所有权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出现过严格限制个人或者私人取得所有权这样的历史。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扩大民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依法承认和保护个人或者私人取得的所有权,而且通过不断扩大民众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范围的做法,提高个人或者私人参与国民经济建设的广度和深度。现在,我国民间财富的总量已经超过了公共财产,人民获得了改革开放的实惠,执政党又一次获得了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其次,物权法在私人所有权问题方面的制度,展现了我国社会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基本动力认识的思想解放。社会怎样才能获得持久而稳定的发展,这是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验来看,这种体制有利于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从法律上说,这种体制所具有的最大优势,就是让劳动者看到了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活着就要生存和发展,所以每个人都有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本能。这种进取心既然产生于自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人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法律对个人所有权予以足够的保护,那么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就会变成促进社会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
最后,物权法能够坚定不移地给予私人所有权充分的承认和保护,说明执政党、立法机关和我国社会在重大立法上实践了解放思想。长期以来,虽然我们在政策上承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但是在法律上,私人所有权一直处于“立另册”的地位。对于私人所有权实行压制甚至打击的惯性思维,仍然体现在各种立法之中。因此,尽管我国民众已经走上了富裕之路,但是民众对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足够的保护,还是信心不足。现在,由于物权法的制定实施,这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些以物权法承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为由来反对物权法的理由之一,是当前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地位,具有替不良资产漂白的作用,也有承认贫富不均的作用。对于这些理由,社会上有相当的人予以认可,因此必须解释清楚。首先,物权法并不是对于任何财产的占有都会给予所有权,并给予所有权一样的保护。那些不良资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依据物权法取得所有权,所以物权法中的私人所有权制度绝对不会替不良资产漂白。其次,对贫富差距这个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这是社会的不公正,是应该消除的社会弊端。但是,我们也要对贫富差距予以认真的分析。如果贫富差距是因为分配不公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分配领域里建立公正的法律秩序;如果贫富差距是因为先天性竞争能力不够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竞争领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对有残疾的人或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能鼓励随意剥夺他人私人所有权的精神。物权法主要是解决财产支配秩序问题的法律,无法解决分配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
经过多方努力,物权法终于在关键的条文中反映了充分承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的精神。给予私人的所有权充分的承认,这是我们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建设性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与革命性社会不同的社会状态。所谓革命就是推翻;就是把以前依据法律建立的秩序予以否定掉,而重新建立一套制度。而建设性社会就是必须要承认既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要承认根据以前的法律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物权法的颁布比较彻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国社会因此而完全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
编辑:redcloud
本文链接:http://wap.cbnews.gov.cn/content/2010/07/06/9478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