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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通告
2021-08-28 12:44:58 字号:

城政发〔2021〕2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街道交通停车秩序,提振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区部分街道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区域:儒林大道、城东路、南山大道南端(城西路国土局十字路口至风雨桥北端)、新田路、中心路、八角路、民族大道、兴业路、长安路等由交警部门规划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

二、收费起始时间:2021年9月1日8时30分起执行。

三、收费时段:每天8点30分至20点收费(20点至次日8点30分免费)。

四、收费对象:小型轿车及能源车(其它车型比照小型轿车)。

五、收费标准:15分钟内免费;超过15分钟按4元/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六、收费主体:城步智慧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七、免收费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持有合法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八、相关要求

1.禁止载重货车、工程车、农用车、两轮(含三轮)摩托车、人力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

2.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城区道路、公共空间(地)设置或撤销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及其它活动。

3.请广大市民和驾驶人员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城区车辆通行停放秩序。

4.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县城区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侮辱、殴打、阻挠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739-7355358

特此通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作者: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辑:伍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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