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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3-05-02 18:56:26 字号:

 

城政发〔2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两民”企业)贷款优惠政策,扶持我县民贸民品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2〕22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两民”企业调查摸底和筛选确认工作

  1、对全县工业和商业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初步提出我县“两民”企业备选名单。“两民”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由县民宗局牵头、县经信局配合。由县民宗局、县人民银行负责对初选出来的“两民”企业资格、信用评级、贷款获得能力情况进行审核。

  2、从全县工商企业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两民”企业,由县民宗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确认为“两民”企业。“两民”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将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调出“两民”企业名单,把发展起来具备条件的企业及时补进。从2013年起,每年12月底前,凡需要保留或新成为“两民”企业的,都必须向县民宗局、县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县民宗局、县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贷款获得能力,提出新一年“两民”企业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有权审批部门确认下达。

  二、落实“两民”企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县民宗局要做好“两民”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对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人民银行要指导各承办银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办理“两民”企业优惠贷款的发放,并对各承办银行发放“两民”企业贷款执行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两民”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资料中的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并上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切实加强对“两民”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帮助“两民”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成立城步苗族自治县落实“两民”企业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民宗局、县经信局、县人民银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人组成,负责“两民”企业贷款贴息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协调解决全县“两民”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两民”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促进“两民”企业发展壮大。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合力推进贷款贴息工作

  县“两民”企业自主发起成立“两民”企业行业协会,接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加强培训辅导和信息沟通,实现“两民”企业贷款贴息工作常态化。从2013年起,县人民政府将“两民”企业优惠贷款纳入金融机构贷款营销重点奖励范围,奖励资金及奖励标准严格按“两民”企业行业协会章程操作。县人民政府按全年实际到位贴息金额的2%对县落实“两民”企业领导小组进行奖励,考核办法及奖金分配参照《城步苗族自治县贷款营销考核奖励办法》(城政办函〔2011〕21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

作者:城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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